窩牛網! 首創唯一線上議價買房平台 (感謝各家媒體採訪報導)
客服電話(02)7729-2997

星期五, 3月 11, 2016

不動產契約因故撤銷 印花稅不得退還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台中市稅務局日前提醒,民眾應納印花稅的憑證,在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若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也應臨櫃或以網路向稅捐機關申請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且因印花稅屬憑證稅,故納稅人將申請物權登記的不動產契據,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增稅或契稅申報時,仍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足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不動產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或因故不能移轉,除了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外,已繳納的印花稅款均依規不得申請退還,網路申報查欠後撤銷的案件亦比照辦理。故民眾不動產如因故不能移轉或想撤銷契約,所繳納之印花稅將無法要回。 

稅務局強調,納稅人辦理土增稅、契稅移轉申報,訂定移轉契約書時,對買賣條件及相關事項均需考慮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後,當初所繳納的印花稅無法退還,也白白損了荷包。


【更多精采內容請上《住展房屋網》官網www.myhousing.com.tw;《住展房屋網》官方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myhousingfan。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