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日前指出,如民眾之遺產稅納稅人有2人以上,且因故無法一次繳納全部稅款,則部分納稅人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並於繳稅後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向地政機關申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說明,為避免納稅義務人有2人以上,且所繼承土地及或建築改良物逾土地法規定的繼承登記期限,並遭地政機關加徵規費及列冊管理,甚至遭移請財政部國產署公開標售。因此建議納稅人可申請按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開立繳款書分別繳納後,再申請核發遺產稅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
國稅局補充,按應繼分分單或分單差額的繳款書,均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全體繼承人均對遺產稅繳款書負連帶清償責任,且在未繳清稅款前不可辦理遺產分割登記、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該局提醒,遺產稅的分擔差額部分為全體繼承全體負連帶繳納責任;如逾期未繳,仍需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甚至移送行政執行,請民眾務必如期繳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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