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國產署表示,依礦業法第46條,礦業權者租用公有土地的年租金,應依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按一般公有財產處分計算標準計算)百分之八以下定之。
行政院早於 67年2月10日核示,礦業用地租金按土地市價年息百分之四計收。國產署經管國有土地出租作礦業用地使用的年租金計收基準,於訂約或續租時,均按國有財產計價規定重新評定「市價」,據以收取租金。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為所屬林務局經管國有礦業用地租金偏低招致輿論批評,陳報行政院調整礦業用地租金率,就現行之百分之四調整至百分之八,經財政部於102年12月17日邀集農委會及經濟部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林務局經管國有礦業用地租金偏低癥結,不在「租金率」而在「一律按土地公告現值為計算基礎」所致,已請林務局就計算礦業用地租金的基準由公告現值改為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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