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民眾在買賣土地時,常為省卻麻煩或規避稅負,未依規定到地方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辦理權利移轉登記,完成產權移轉,就直接將土地轉售。但這類交易標的屬『土地登記請求權利』,因此權利交易所得依規定無法免稅,必須併入綜所稅報繳,如此一來非但無法避稅,反而可能稅上加稅,偷雞不著蝕把米。
南區國稅局日前提醒,民眾購地後如未辦理權利移轉登記就出售,除會導致出售所得無法抵免所得稅,且應申報繳納綜所稅,還得因漏報土地移轉現值,再遭地方稅捐機關處以土地移轉現值2%的罰鍰,得不償失。
南區國稅局呼籲,地方稅捐機關會對這種交易嚴加查核,由於個人轉售未過戶土地,通常不會在買入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進而產生漏報,並衍生更多稅負與罰鍰,勸民眾勿貪圖一時方便而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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