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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6月 03, 2015

打通合併使用 自用宅地價稅如何認定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
日前有民眾詢問,將相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是否能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適用自用宅稅率的上限,僅適用一處。


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一處的定義,民眾若有其他土地,供成年的直系親屬居住,則無一處之限制。在不超過都市標準300平方公尺,非都市700平方公尺的情況下,符合條件者都可以申請自用住宅稅率。

若相鄰的樓房同屬一人所有,在打通合併後得認定為一處。不屬同一人則否。另外,若夫妻個別擁有相鄰的2棟房屋,在打通合併後,也可認定為一處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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