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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5月 18, 2015

預售屋換約 應以尾款年度申報所得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會經由建商、代銷商、房地買賣仲介業、各縣市政府、網路、報載等管道蒐集個人買賣預售屋之交易資料,並查核相關資金流程,以遏止刻意炒作賺取差價而未申報納稅之情事。


若個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取得預售屋(含土地)所有權前即出售是屬於權利移轉,非屬「不動產」買賣,依所得法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甲君於99年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並陸續繳納價款;但A建設公司102年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登記所有權人卻為乙君,經查核發現甲君於1019月與乙君簽訂預售屋讓受契約,並經A建設公司同意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乙君,依讓受契約書內容,甲君讓與乙君之預售屋成交價額計1,000萬元,乙君分別於1019月、12月及1021月轉帳支付甲君30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經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君 102年度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呼籲,個人買賣預售屋時若有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可逕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所得稅者,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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