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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3月 19, 2015

奢侈稅修法 「自住」才能免課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國稅局表示,特銷稅(奢侈稅)自100年開徵以來,在稽徵實務上仍發現不少炒房者,利用對自用住宅排除課稅之規定,於訂約銷售當日或銷售前,透過形式上辦竣戶籍登記,藉以規避稅捐。為遏止這種現象,財政部已於10417 日修正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加以防杜。


修法前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 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課徵特銷稅。但實際上,各地區國稅局屢查獲納利用人頭買賣房地,藉由外觀符合「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及「房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免稅要件逃漏稅。

該局日前即查獲桃園區某張姓民眾,透過莊姓友人買進房地後不到2個月就出售,該局於查核時發現莊君根本無購買實力,且其持有房地期間僅1個多月,經再進一步調查資金流程後,張姓民眾才坦承他是真正買賣房地的人,並繳清應納之稅額及罰鍰。

另外,國稅局也查獲某王姓民眾經常性的買賣法拍屋,而且總是在簽約銷售房地的當日,才把戶籍遷入,以符合「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及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免稅要件,但深入查核後發現,王君在該期間實際上是住在其任職公司的員工宿舍,僅將戶籍地址遷入,並無居住之事實,且持有各法拍房地的期間都只有1個月左右,顯然都不是為了自住,短期炒作行為十分明顯,除依法補稅外,也對王君處罰。

國稅局指出,此類案件,民眾購買房屋實質上不是為了自住,不屬於要排除課稅的對象,如今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於1041月修正並加上『並有自住事實』於內容中,民眾須舉證有自住事實,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修法後的規定,並籲請切勿再以身試法,避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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