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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3月 19, 2015

房屋重購退稅 並非以「總價」計算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國稅局表示,所得稅納稅人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自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行購買自用住宅後出售者也適用。


舉例說明,A101年度所得稅申請增列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但其所提示之出售及重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均未載明土地及房屋各別價格,經國稅局按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出售房屋價格為 200餘萬元,較重購房屋價格98萬餘元為高,故不能重購退稅。

國稅局提醒,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僅就「房屋」部分之出售及重購價額作比較,而非以「房屋及土地」買賣總價額作比較,如買賣合約書是以總價簽訂,且未劃分房屋及土地各別價格,應依上述方式計算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格,如重購房屋價格超過出售房屋價格者,才能辦理自用住宅重購之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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