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近日作成1件有關地價稅案件之訴願決定。原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地上房屋如變更為供出租使用,於出租終止後,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依土地稅法規定,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才可按自宅用地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將從申請次年才開始適用。
某民眾所有土地原經核定以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台北市稅捐處查獲該房屋有出租,故自102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後該房屋收回自住,該民眾於103年10月14日申請改按自宅用地稅率,經稅捐處確認土地使用情形已變更,核定自104年起適用。
但訴願人不服,申請復查,遭稅捐處駁回。該民眾提起訴願,主張應自103年度適用自宅用地稅率。台北市政府審議後認為,該民眾並未依土地稅法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重新提出申請,所以不能從當年度即改按自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台北市法務局提醒民眾,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要申請當年度按自宅用地課地價稅,要記得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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