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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1月 10, 2014

2房打通算1戶 條件符合免課奢侈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特銷稅(即奢侈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其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該筆(即1戶)房地,並經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便不用課徵奢侈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有權人為自住需要將毗鄰之2戶房地打通使用,於計算持有戶數時仍認定僅為1戶房地,如符合前述規定,即可排除在奢侈稅課徵範圍。

而所有權人銷售房地時,另持有繼承取得之其他房地,如果取得銷售之房地在先、繼承其他房地在後,則無須將繼承之房地算入持有戶數。但順序若是相反,在出售後取得之房地時,除非繼承之房地有毀損不堪使用或面積狹小價值低微等,才能自持有之總戶數排除計入。

該局呼籲,所有權人於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時,如不符合上開規定,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並繳納稅款,如果未依規定申報納稅,除核定補徵稅額外,將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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