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特銷稅(即奢侈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其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該筆(即1戶)房地,並經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便不用課徵奢侈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有權人為自住需要將毗鄰之2戶房地打通使用,於計算持有戶數時仍認定僅為1戶房地,如符合前述規定,即可排除在奢侈稅課徵範圍。
而所有權人銷售房地時,另持有繼承取得之其他房地,如果取得銷售之房地在先、繼承其他房地在後,則無須將繼承之房地算入持有戶數。但順序若是相反,在出售後取得之房地時,除非繼承之房地有毀損不堪使用或面積狹小價值低微等,才能自持有之總戶數排除計入。
該局呼籲,所有權人於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時,如不符合上開規定,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並繳納稅款,如果未依規定申報納稅,除核定補徵稅額外,將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以上文章、圖片版權由住展房屋網
www.myhousing.com.tw
所有,禁止擅自轉貼、節錄,未經本公司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違反上述聲明者,本公司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如需授權,請與住展房屋網 (02)8797-3579 連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