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土地者,其與實質贈與應稅土地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並處罰。
近期查獲一案件,甲君與乙君為兄弟關係,均持有1筆土地,雙方於102年5月間,安排各自贈與極少部分持分土地予對方,再於同年7月間辦理土地共有物分割,分割後雙方各自取得對方全部持分土地。乙君於同年8月間將取自甲君之土地回贈甲君,並主張該筆土地是農地作農業使用,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免徵贈與稅之規定。
其最終目的,是雙方利用創設共有土地分割及遺產及贈與稅法不計入贈與總額可免徵贈與稅之規定,使甲君取得乙君原有整筆之應稅土地,其實質與直接贈與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按實質課稅原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並應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切勿濫用法律形式,取巧安排逃漏贈與稅,一經查獲,除補徵贈與稅外,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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