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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4月 21, 2017

國土計畫法施行周年  107年需公告國土分區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國土計畫法於105年施行,依相關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法案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則須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內政部表示,全國國土計畫草案已於1063月底完成初稿,營建署自1064月起,將邀集機關及專家學者、公民團體等,分別召開部門研商會議及座談會,內容包括國土功能分區、空間發展策略、成長管理策略、國土防災復育等,於本次全國國土計畫中探討議題。

另為擴大意見徵詢及溝通成效,內政部將自1067月起,至北、中、南、東四區域辦理分區座談,期望透過多方意見溝通反饋至計畫中修正後,於1069月辦理公開展覽,除有利於全國國土計畫後續推動,更透過各界意見讓此次全國國土計畫至臻完善。

國土計畫法主要將國土劃為四大分區,包括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該法案的目的,就是要統籌全台灣的土地,通盤檢討台灣人口、台灣糧食需求,以及台灣未來的發展建設等,以建立長久、永續的土地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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