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擴大照顧弱勢及保護文化資產,新北市政府指出,只要承租市有非公用基地或房屋的民眾為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是承租房屋為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承租人均可申請市有基(房)地租金優惠。
市府進一步說明,依新北市有非公用基地及房屋出租租金計收基準,承租市有非公用基地及房屋者,除過去已同意核准租金優惠的類型外,符合相關條件者均可申請租金優惠。
首先,承租人為主管機關列冊的低收入戶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作自用住宅使用,依基地租金額4折優惠;此外,承租依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使用者,依基地(房屋)租金5折優惠。且上述新增的租金優惠措施,將可溯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北市財政局提醒,符合相關資格者,應自行檢附證明文件,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但同一出租範圍,不得同時適用不同的優惠規定。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參閱網站租金優惠申請書,或洽市府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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