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與預售屋購屋權利 需開應稅發票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近來有民眾詢問,讓與預售屋購屋權利,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想將該預售屋購屋權利讓與他人,所收取的價款及後續房屋及土地款,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解釋,讓與預售屋購屋權利署銷售勞務性質,因此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之後並同意乙公司將購屋權利讓與丙公司,因此甲建設公司應於收取預售屋各期房屋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乙公司),並應留存乙、丙二公司的讓受契約;而乙公司則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的後續房地款,則由甲公司依規開立統一發票與承受預售屋購屋權利的丙公司。
舉例來說,假設甲公司以3000萬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因此乙公司繳付1800萬房地款,之後在未取得產權前,就將購屋權利以2600萬讓與丙公司,因此乙公司應依讓與價格2600萬元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的後續房地款1200萬,則由甲公司依規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購買該預售屋的權利義務讓與他公司承受時,所收取價款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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