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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6月 11, 2016

臉書轉PO租售廣告 恐觸房仲條款!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有媒體提醒民眾,若於臉書轉貼租屋或買賣房子資訊,並替人家分享或推薦,恐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最高將被裁罰30萬元。對此新北市地政局特別說明,轉PO租屋買賣資訊不一定構成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的條件,仍需視轉貼者是否有居中連繫,或帶看房子等仲介業務行為而定。

該局指出,依照現行規定,經營仲介業務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公司或商業,繳交營業保證金並加入仲介公會,若有不符規定就經營的情形,將裁罰公司、商業負責人或行為人10~30萬元,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30萬元的罰金。

地政局強調,不動產所有權人在網路或臉書刊登租售廣告,雖毋需適用相關規定;但若有親朋好友代為轉PO,則不得有仲介業務的行為,以免不小心觸法。該局再次呼籲,100~104年間因違反不動產經技管理條例而遭裁罰者即有92例,且多是因留下聯絡方式,讓消費者誤認需透過此人居中聯繫,才可了解屋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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