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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5月 14, 2016

房屋未辦保存登記 仍應報繳契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國內不少老屋由於早年興建時,恐有程序違建的問題,因此未至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甚至有不少民眾認為,只要買賣房屋時,雙方私下簽立房屋買賣讓渡書,即可表示買賣完成。對此,高雄市稅捐處解釋,未立公定契約書報繳契稅,由於已違反契稅條例規定,因此將無法申辦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請民眾多加留意。 

稅捐處指出,不論民眾房屋當初是否有辦妥保存登記,依契稅條例相關規定,取得房屋的新所有人,都應於訂立契約日起的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如因匿報或短報,被稽徵機關查得或經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補徵本稅外,更將加處應納稅額的13倍罰鍰。

該處提醒,由於未申報繳納契稅前,稽徵機關所登載的課稅主體仍為原房屋所有人,並恐將影響新所有人的自身權益,因此呼籲民眾買賣房屋時,務必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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