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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4月 17, 2016

不知「重購退稅」 十年內都有機會!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不少民眾在換屋時,常顧忌需繳納不少土增稅,而影響換屋意願,因此多會利用政府所推出的「重購退稅」方案,以拿回全額土增稅。不過高雄市稅捐處日前提醒,民眾如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無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請求權時效均為10年。

該處指出, 為因應102522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公布,因此將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從5年延長為10年,也就是102523(含該日)前請求權時效已屆滿5年者,時效將會消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民眾不知「重購退稅」方案,如於102523日前請求權時效未屆滿5年者,時效將可延長至10年;而請求權於102524日後發生者,時效則自動變更為10年;該處也提醒,「重購退稅」與一生僅一次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不同,將可無次數限制,只要符合規定,皆能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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