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日前表示,由於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所以並非只有在個人名下,房屋作住家使用時,才可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公司名下房屋作住家用,同樣可申請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捐處舉例,如公司擁有一棟六層樓房屋,其中一至四樓作辦公室用;而五至六樓作員工宿舍及附設員工餐廳,則公司一至四樓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不過五至六樓即可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
該處提醒,今年房屋稅將於五月一日開徵,且因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如民眾房屋符合住家用規定,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以達到節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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