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為證明房屋產權,解決贈與或遺產分割之爭議,常有民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其他等事項時,進而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但卻往往誤認可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的認定文件。桃園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籍證明書無法作為產權的證明文件,如欲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依法報繳契稅或提示產權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房屋稅籍證明書是指核發當日的房屋稅課稅內容,因此也僅能證明房屋稅納稅義務之履行,無法作為房屋產權、建築日期的證明文件;且因登載內容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並非為原始之起造人,所以盼民眾勿將稅籍證明書當作產權證明文件,以免損失權益。
稅務局強調,稅籍證明書所載的房屋起課年月,僅表示開始課徵房屋稅之日期,並非房屋建築完成日。因此民眾如要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依法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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