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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1月 04, 2015

鬆綁公宅租約 南部有房也能住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台北市長柯文哲日前曾表示,將提高公宅租戶的收入限制,以免變成「貧民窟」。因此都發局也同步修正承租規定。除將家庭年所得從125萬放寬至144萬外,也開放在北北基桃以外地區有房產者申請,但房地總價值不得超過876萬元。


都發局原規定承租者本人、配偶,和戶籍內直系親屬、配偶都不能擁有住宅。但因常有民眾反映名下房屋遠在中南部,而現在北市求學、就業,希望能申請公宅。因此決定放寬規定,只限制不得在台北、新北、基隆和桃園持有住宅。不過,租戶在中南部擁有的房產總價值,須低於北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不動產金額,以今年標準來看,即不能超過876萬元。

都發局強調,考量民眾因繼承、共同持有,導致僅擁有幾坪產權,根本不符居住需求,因此才放寬相關限制。依修正的社宅出租規定,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約12.1坪)、戶籍也不在該處,即視為無自有住宅。而為避免民眾簽約放鴿子,本次修法也新增「停權條款」。都發局表示,新的社宅出租辦法接下來將送法務局,並於年底前經市政會議通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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