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出租房屋也能做公益?營建署日前表示,若有房東能在去年6月6日至今年5月8日間,把房屋出租給中低所得收入家庭,將可補申請成為公益出租人,並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
營建署國宅組組長王安強表示,房屋稅條例未來將新增公益出租人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的項目,而本次修正重點為在今年5月8日前,就已簽約出租給中低所得家庭的房東,或租期已屆滿,回溯時間為去年6月6日到今年5月8日,都可提出申請,並成為公益出租人。而申請時間則限定為今年10月29日後的未來1年內。
王安強表示,本次住宅法的修正內容,新增了房客若申請租金補貼,可讓房東於申報所得稅時,將租金從房東的租金收入中扣除,以提高房東出租的誘因,及保障租客申請租金補貼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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