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一般民眾在買賣房屋時,很少會留意各項稅收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是何時,殊不知有時差一天過戶,納稅義務可能就從原屋主移轉到自己身上了。高雄稅捐處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課稅期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並以 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意即該日地政機關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一般在基準日(含8月31日)前完成土地移轉登記者,當年度地價稅就將由新所有人繳納;而在基準日之後才完成土地移轉登記,則由原所有權人負擔。此外,土地所有人不能以年度中取得土地且持有土地未滿一年,而請求按實際持有月份分單繳納地價稅。
稅捐處特別提醒,土地所有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地價稅才可適用自用宅優惠稅率,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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