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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5月 25, 2015

宿舍費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如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則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為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近期輔導民眾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甲君提示子女就讀國內大學之繳費收據,經承辦人檢視其學費收據75,000(內含宿舍費9,500),輔導甲君分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及房屋租金支出9,500元。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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