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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4月 28, 2015

銷售配偶贈與房產 持有改採加計制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自配偶方取得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之計算,原則上應依特銷稅條例(俗稱奢侈稅)規定,即自前次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


但財政部近日發布最新函釋,若夫妻一方因買賣或交換以外原因(如:贈與)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後出售,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國稅局說明,所有權人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原依財政部100816日函令規定,須回贈予配偶,於配偶名下出售,才准適用將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與回贈後之期間合併計算;但自財政部103 1114日函令發布後,縱使所有權人未辦理回贈登記,只要出售不動產時,其於受贈後之持有時間加計配偶於婚姻存續中之持有期間有超過2年,便不屬於奢侈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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