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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4月 30, 2015

以「預告登記」逃奢侈稅 難逃國稅局法眼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國稅局表示,納稅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除符合特銷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之情形外,應依持有期間分別以銷售價格按稅率10﹪或15﹪申報繳納奢侈稅。

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君於1012月間經由拍賣取得A房地,並於10111月間先將該房地辦理預告登記予乙君以確保其權利,於持有期間一屆滿2年,雙方隨即在1032月間另行簽訂買賣契約,並於1034月間同時辦理塗銷預告登記及買賣移轉登記予乙君。


依相關資料來看,甲君出售時已持有該房地期間滿2年,不須課徵奢侈稅,但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君至預告登記日止所有權雖未移轉,但於預告登記時已收取訂金80萬元,並假借每月收取租金之租賃方式以代替房地價金,國稅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預告登記日為出售房地日期,因持有期間未滿1年,依法按該房地銷售價格800萬元及稅率15%,核定補徵甲君奢侈稅120萬元,並處2.5倍罰鍰。

國稅局呼籲納稅人勿利用其他登記等不正當方法逃漏奢侈稅,如有類似情形,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補申報及繳納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稅加計利息而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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