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國稅局表示,依據104年1月7日新修正公布之特銷稅條例(俗稱奢侈稅)規定,對於銷售房地「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奢侈稅案件類型之概括規定,授權財政部以行政函令核定,並可追溯適用於未核課確定案件。
民眾甲君於100年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高雄市房地,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奢侈稅,經國稅局查獲甲君出售此房地時,其另持有其他2戶房地,不符合免課奢侈稅範圍,乃以銷售價格按稅率10﹪,課徵奢侈稅42萬元外,並裁罰1倍罰鍰42萬元。
甲君主張此房地是母親93年買賣取得並於99年間贈與給他,因欠缺資金周轉,才出售應急,並非短期投機炒作賺取暴利,不應課徵奢侈稅。經財政部函令解釋,認定納稅義務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2年者,認定為非短期投機之免稅範圍,免課徵奢侈稅,並註銷甲君奢侈稅補稅及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經濟環境變遷迅速,契約行為態樣頗多,法律規定自難一一列明,故先進國家常以法律授權範圍內,以發布行政命令方式予以規範。有關奢侈稅課稅爭議,政府為回應社會期待,授權財政部以行政函令方式,只要認定非屬短期投機即可免課奢侈稅,並可追溯適用於未核課確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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