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 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依財政部發布的「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重點如下:
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台幣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上開以房屋收入之15%計算房屋交易所得額範圍,是參照中央銀行於去年6月修正對高價住宅貸款採取針對性審慎措施所界定之高價住宅而訂定,以改善以往年度僅能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核定所得額,致生所得額偏低及未符實際之情形。
至於非屬高價住宅者,其房屋交易所得額標準係維持往年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百分比核定,該百分比係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趨近實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及符合量能課稅,除由各地區國稅局詳予調查擬訂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外,該部已將不動產相關交易及所得查核作業列為104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項目,以防杜租稅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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