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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3月 26, 2015

奢侈稅修正 持有期從寬認定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配合今年17日修正公布的特銷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奢侈稅規定,另於25日發布得適用該款之11種案件類型解釋令,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其中一種案例,是以往銷售由父母贈與之不動產,持有期間之計算,是自受贈取得登記日起算,但考量此情形尚非短期交易之移轉,可將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納入計算,故規定,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2年者,可免徵奢侈稅。

例如甲父持有A5年,贈與其子乙,乙因資金需求於受贈2年內出售A屋,所以乙出售甲父贈與之A屋,其持有期間可將父親持有該贈與標的物(A)之期間5年合併計算,持有期間因合併計算後已逾2年,故免徵奢侈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新頒解釋令對核課尚未確定或行政救濟中之案件皆有適用,但是核課已確定的案件,則不能再變更。故對於已提出行政救濟之案件(例如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納稅義務人仍可於救濟程序中提出主張,以利個案進行審認,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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