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處表示,位於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與松山路交叉口的「永春都更案」,前經市府於94年2月16日及97年9月9日核定,原為全區重建方式,但案內多數所有權人尊重部分所有權人有不同主張之意願,故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等規定重新取得法定同意比例門檻,於102年4月18日將部分不同意戶劃出重建區段後之事業計畫向市府申請報核。
市府依都更條例等相關規定於102年8月舉辦公開展覽、9月舉辦公聽會、103年4月提請第164次都更審議會審議、103年7月舉辦聽證、於103年9月第二次提請第175次都更審議會審議決議修正通過,並於104年1月經市府核定公告實施。
更新處強調,本案審議過程均讓陳情人充分表達意見、聽證紀錄亦逐一確認並上網公告,辦理過程一切公開透明,絕無黑箱情形。其中有關質疑聽證程序合法性部分,也經中央函釋符合規定。另本案實施方式是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方式,而非強制徵收,並充分考量公共利益,絕無濫發容積獎勵及官商利益輸送之情形。
(永春都更案,台北市更新處,都更條例,台北市政府,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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