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戶籍全部遷出該址,即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 2 課徵地價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 10 至千分之 55 的累進稅率核課,稅負相差至少 4 倍。
新北市稅捐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依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為準。
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工作關係、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將全戶戶籍遷出,誤以為實際上仍居住該處,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故未依法向稅捐處申報改課,致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提醒民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至少要留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 1 人的戶籍,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戶籍已全戶遷出之民眾,應將戶籍重新遷入, 並於 104 年 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才能於當年起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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