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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3月 02, 2015

買賣預售屋 應如實申報綜所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國稅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就將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是屬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屬「權利」之移轉, 而非「不動產」產權之移轉,並不適用如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98年間以3,200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並於100年間該預售屋完工前,以3,810萬元出售給乙君,甲君在辦理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經稽徵所依據查得資料,以出售價格3,810萬元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3,2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10萬元後,核認甲君100年度漏報財產交易所得60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民眾應注意,買賣預售屋如有獲利,應全數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獲利而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綜合所得稅, 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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