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個人房屋因買賣取得,或因繼承、贈與取得,於出售房屋計算交易所得時,成本費用計算方式有何不同?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應以房屋轉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購買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可扣除之成本及費用如下:
一、買賣取得:包括購買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的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以及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二、繼承或贈與取得:包括繼承或受贈時課徵遺產及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移轉房屋時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
國稅局說明,在成本計算方面,出售房屋若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是以繼承或受贈時據以課徵遺產及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不同於買賣取得之房屋,是以原始取得成本為計算基準。因繼承或贈與取得之房屋,其成本原應為零,但為避免已課徵遺產及贈與稅的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乃規定於計算其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繼承或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而該時價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所規定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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