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承租大廈之外牆、屋頂及陽台時,如已索取管委員開立之統一發票,免予扣繳及申報;如僅取具管委會掣發之普通收據,仍應依法代扣繳10%稅款及申報。
依所得稅法規定,因管委會常將大樓(廈)外牆、屋頂及陽台出租供刊登大型廣告招牌,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架設基地台,均屬房屋租賃,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委會基金,是管委會銷售勞務之收入。
管委會出租外牆、屋頂及陽台,屬銷售勞務,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若其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者,依營業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
舉例說明,甲電信公司於100年間向乙管委會承租頂樓架設基地台,每月租金18,000元(含稅),因該管委會屬於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甲電信公司僅拿取乙管委會所掣發之普通收據,未依法代扣繳1,800元(10%稅款),遭國稅查獲後補稅並罰款。
國稅局特別提醒,小額給付免扣繳(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之適用對象,只包括境內居住之個人及事務所。扣繳單位給付租金給管委會時,如未索取統一發票,就應按給付金額代扣繳10%稅款及申報。未依規定扣繳者,一經查獲,除補繳稅款,並依規定處1倍或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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