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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月 05, 2015

房屋無償借住他人 應依法辦理公證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個人如將房屋無償借與親友供住家使用,為避免被稽徵機關核定租賃所得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記得須依法辦理公證。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予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指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另有關財產無償借用之認定,規定須由雙方當事人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並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屬於無償借用,且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該局提醒,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供住家使用,有關「無償」的認定,是以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理公證者為認定的依據,在辦竣公證前之借用期間,稽徵機關仍將依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課租賃所得,故如目前已有借出房屋而尚未辦理公證者,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請依上揭規定儘速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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