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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1月 05, 2014

「靠爸」買房 仍視為贈與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案件時,發現某甲之兒子於101年間登記購置一筆台南市價值4,700萬元的房地,因某甲之子當年剛就業,應無能力購置該筆房地,某甲主張其子自備金額1,300萬元,並向銀行貸款3,400萬元,但實際查得支付自備金款項,其子自有資金僅200萬元,其餘由甲支應。


某甲事後解釋兒子購地自備款資金不足部分,是由其先行貸款給其子的,但無法舉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就自備金額差額1,100萬元部分以贈與論課徵某甲贈與稅額88萬元。

國稅局呼籲,父母以自己資金無償為子女購置不動產,視為父母贈與子女不動產,應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未辦理申報,經國稅局查獲,仍視為贈與情形,將依規定,請贈與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如逾期仍未申報,除經核定補徵贈與稅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罰鍰,請務必維護自身權益,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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