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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2月 15, 2014

配偶贈與之不動產 持有期間放寬認定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國稅局表示,以往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持有期間是自受贈取得登記日起算,而財政部1114日發布規定,將持有期間認定放寬,在銷售該不動產時,准將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說明,楊先生與楊太太於9541日結婚,楊先生於99314日購入房地並登記為其所有,其後楊先生與太太於102214日經法院判決離婚,楊太太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故楊先生將該筆房地於10271日移轉登記予楊太太名下,若楊太太於1031031日訂定買賣契約出售該房地,則該房地持有期間依新規定計算,應為楊太太持有期間(自10271日至1031031日止,16個月)加上楊先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自99314日至102214日 止,35個月),合計51個月,因持有超過2年,不屬奢侈稅課稅範圍。

另外一例,汪先生於結婚前10051日購入房地,於10191 與太太結婚,而於10281日贈與該房地給太太,如汪太太於103430日訂定買賣契約出售該房地,則該房地持有期間依新規定計算,應為汪太太持有期間(自10281日至103430日止,9個月)加計汪先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自10191日至102731日止,11個 月),合計20個月,因未持有超過2年,應課徵奢侈稅。

該局提醒,若民眾有因銷售夫妻間移轉之房地應否課徵奢侈稅疑義,可洽各地國稅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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