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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1月 13, 2014

奢侈稅、所得稅申報計算大不同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民眾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除符合奢侈稅課稅規定外,均應以其「銷售價格」按稅率10%15%計算奢侈稅稅額。


該局說明,奢侈稅課稅規定所稱的「銷售價格」,是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並以其計算奢侈稅稅額;與所得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再併入各類所得,合併計算所得稅的方式不同。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於1029月與乙簽約,原以總價900萬元出售其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不動產,但該不動產因地震關係造成屋況不好,經其花費100萬元整修,並與乙約定以扣除整修費用後之銷售價格(800萬元)重新簽訂買賣契約,另於重新簽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奢侈稅,經國稅局查獲發現,除依實際銷售價格核算補徵奢侈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奢侈稅稅額是以不動產之「銷售價格」按10%15%計算,「不得」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其計算基礎與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不同。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買賣不動產時,應據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違反規定,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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