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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1月 27, 2014

奢侈稅由買方繳納 仍應計入銷售價格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倘奢侈稅及其他應由賣方負擔之支出,經約定由買方支付(補貼)而為買賣對價之一部分,應依規定計入銷售價格課徵奢侈稅。


國稅局說明,奢侈稅的銷售價格是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也就是說,不動產奢侈稅是由賣方負責繳納,按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課徵。

故不論買賣契約是否載明買賣價金有無包含奢侈稅款,或另協議由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應納之奢侈稅款,如經查明買方支付或補貼賣方奢侈稅的稅金,應依規定計入銷售價格課徵奢侈稅

舉例來說,甲君101316日由妻子贈與,並完成移轉登記座落於台北市之房屋,於同年月21日以總價100萬元簽約轉售給第3人,並於該契約書第3條「付款期限及移交不動產方法」中載明此次移轉賣方之土地增值稅、奢侈稅以及代辦費用概由買方負責繳清,經查此案除銷售額 100萬元外,買方另支付代辦費47000元、土地增值稅159萬餘元及奢侈稅款15萬元,經國稅局以應銷售之價格 279萬餘元,按稅率15﹪核課奢侈稅418000多元,扣除已申報繳納稅額15萬元,補徵稅額268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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