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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11月 28, 2014

公同共有房屋 可計入自住優惠稅率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財政部26日核釋,公同共有房屋,如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認屬符合住家用房屋的認定標準,全國合計在3戶以內,就能按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考量公同共有房屋是共有人基於法律規定或習慣而形成公同共有關係,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該部分之公同共有房屋是該公同共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者,便可向當地稅捐處申請最低稅率。

例如,甲、乙及丙三兄弟因繼承而公同共有A屋,該屋供甲實際居住,則甲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1/3)可認符合上開標準。

此外,甲、乙為夫妻,與其未成年子女丙3人公同共有B屋,該屋無出租且供甲、乙及丙實際居住使用,即符合規定,依規定審認供自住使用房屋戶數時,以1戶計算。

第三種情形,丁、戍為夫妻,兩人公同共有C屋及D屋,丁所有C屋持分1/2,戍所有D屋持分1/2,該2屋均無出租,且供丁、戍父母實際居住使用,也能認定為自住使用房屋,並以2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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