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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0月 30, 2014

房屋拍賣如有所得 應課綜合所得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其名下一棟房屋設定抵押權向銀行借款,因無力繳納利息,遭法院拍賣,賣得價金全部用來抵償債務,其分文未得,為何還被補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是指納稅義務人的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其中所謂 「買賣」,不論是自行出售,或是經法院查封拍賣,二者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方式皆相同。

而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以成交價減除成本費用之差額來認定,其未申報或未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核定之當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算。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若認為其房屋遭查封拍賣並無所得,可以提出原始購置房屋之實際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如契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等相關資料,證明房屋拍賣成交價額小於原始購置成本費用,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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